近日,稅務總局印發《關于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問題的公告》(以下簡稱“公告”),現解讀如下:
一、本公告有關背景
現行稅收政策規定,個人對外銷售購買二年以上(含二年)的住房減免增值稅(營改增前為營業稅),自用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。
2005年以來,稅務總局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,買賣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時,稅務機關以契稅為抓手,“先稅后證”,統一抓好各稅種管理。上述各項稅收減免政策的落實,都需要判定個人房屋的購房時間。目前,所有與住房交易有關的稅種對購房時間都采取統一的判斷標準:按照契稅完稅證明和房屋產權證書(包括不動產權證書,下同)的注明日期兩項標準“孰先”原則判斷。這一判斷標準對于組織稅收收入、落實房地產稅收優惠政策、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。
近接部分省市反映,有的納稅人購買房屋后,因產權糾紛等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房屋產權證書。納稅人在擬轉讓房屋之前,曾經人民法院、仲裁委員會等部門裁定對其對房屋具有所有權,或者確認個人的購房行為。上述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證明性強、可信度高,有利于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,可以用于完善現行購房時間判定標準。
二、本公告主要內容
個人所轉讓住房,因產權糾紛等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(包括不動產權證書,下同),對于人民法院、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個人購買住房的,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視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注明時間,據以確定納稅人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。
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此前尚未進行稅收處理的,按本公告規定執行。